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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行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以申請之先後為序,並收取檢查費及檢定費。
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