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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動物醫事助理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完成繼續教育達十五小時以上。
動物醫事助理不得租、借合格證書予他人使用。違反者,認證機構得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