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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要件:
一、對於特定指定動物傳染病,具檢驗能力。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實驗室人員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