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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屠宰作業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屠宰作業場所內應予清理整頓,不得放置與該場所作業無關之物品。
二、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維修良好。
三、清潔用具應保管於固定場所。
四、倉庫貯存物品應距離牆壁、地面各五公分以上,保持良好通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