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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時應備置簿冊,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藥品名稱、使用量及販賣對象等記錄於簿冊(如附表),並予保存一年。
圖表附件:
附表一飼料廠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紀錄簿.PDF
附表一飼料廠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紀錄簿.DOC
附表二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紀錄簿.PDF
附表二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紀錄簿.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