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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化製場應與委託化製處理業者簽訂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
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應記載化製原料來源場防疫統一編號。
化製場應於簽約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前項防疫統一編號線上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終止契約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