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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疫苗之保存及其運輸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之保存條件保存;使用時不得放置於日曬或高溫處所;已逾效期或開瓶使用賸餘之疫苗,應廢棄銷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