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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小組長得隨時向灌溉管理組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供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並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站得視需求召開小組長聯席會議,以工作站站長為主席,邀集相關小組長參加;小組長於會中有建議事項者,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