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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排水渠道得受理申請搭配(排)水,並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用長度計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公式如附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前項建造物使用費得與農田水利會另行協商約定。
圖表附件:
附件:申請搭配(排)水之建造物使用費收費標準計算公式修正規定.OD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