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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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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會),由出資農會各推派代表一人,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管理委員九人,監察人三人,但出資農會代表在十二人以下者,除一人為監察人外,其餘為管理委員。
前款管理委員、監察人由出資農會按出資比率互選。
但出資農會持有資金比率超過總資金百分之八以上之代表,其當選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並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監察人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三、九人以下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按出資比率產生。
四、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四年,其因農會改選或因其他事故,得由原產生農會另派代表繼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