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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品目者,其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出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出貨單據上,應註明「飼料用」之字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