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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畜禽屠宰作業除應依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有效致昏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
電擊器、撞擊器、氣體致昏設備或其他符合人道致昏作業使用之設備,應維護良好狀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