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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清運農業再生資源過程中,應防止農業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對不同之農業再生資源,應以分車或使用容器等區隔方式進行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應負清理善後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