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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並檢還計畫書核定本乙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