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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公告設置之生產區土地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經評估有全區不適合繼續供魚塭養殖使用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廢止生產區,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