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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漁船之漁業人,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逾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該船漁業執照內漁獲對象記載之小卷。
前項漁業人原領漁業執照經廢止漁獲對象之小卷後,仍得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前條第五款漁船之漁業人,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條第六款漁船之漁業人,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