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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之運輸文件影本。
二、漁獲物運回國內卸魚明細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