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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上作業漁船應依船舶設備規則之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隨時注意守聽,如接獲遇難漁船呼救訊息,應發揮救護互助精神,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即通報電臺轉報各救援機關、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