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8: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二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副局長擔任,並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人。
四、保安林當地住民代表三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條保安林解除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