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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彙整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
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