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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
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或品種)及數量。
二、運銷組織與訓練。
三、運銷地區。
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
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
六、週轉資金之籌措。
七、人事配置。
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
九、意外事故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