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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背景說明。
二、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現況分析。
三、合併後董事會、監察人之組成及產生機制。
四、合併後所設長照機構之服務規劃、組織架構及人員、空間配置。
五、人員及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影響評估及其因應措施。
六、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人員與接受服務者有關資料之保存及移轉措施。
七、合併期程及相關應辦事項。
八、合併後之發展願景及預期效益。
九、其他與合併有關之重要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