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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自證明文件所載日期之次日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長照人員應於前項期間內,依第十七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依第七條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