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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辦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長照服務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評鑑委員遴選、培訓、任期、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得於第七條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