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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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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三、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禁止進入。
四、第八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