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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健保特約機構之藥局(以下稱健保藥局)簽訂契約,並補助其調劑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費用。
前項契約之內容,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健保藥局有第四條所定違反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第一項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