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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轉。
七、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