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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