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受理後因申請人提具之資料不全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