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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感染者應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負照顧責任,不得無故拒絕。
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服務感染者,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