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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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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指定醫事機構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與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補助項目之支付基準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處方,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指定醫事機構申請第一項之費用時,應提報受檢者或感染者之檢驗、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