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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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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六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六千元。
四、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九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