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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五、身體檢查。
六、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健康檢查者,得免檢附。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第三類外國人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國家、地區,得免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檢查。
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 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