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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收治需隔離治療之傳染病病人,主管機關得指定隔離醫院,並自其中指定應變醫院。
前項醫院之指定作業程序,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區特性、醫療設施分布,醫院軟硬體及收治量能等,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指定為隔離醫院;並得依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指定應變醫院。
二、由區指揮官就網區醫療資源分配,自前款隔離醫院名單中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變醫院。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指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