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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進行檢疫或隔離措施時,應以書面通知為之。緊急時該書面得於接受檢疫或隔離事實發生後三日內補發之。該書面應送達本人,並副知檢疫或隔離場所。結束檢疫或隔離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