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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設有臨床檢驗單位之醫事機構、衛生局(所)或研究單位之實驗室,定期報告特定病原體檢驗項目與檢驗結果等資料,如附表;必要時實驗室應提供指定檢體或病原體供流行疫情監視及流行病學調查之用。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圖表附件:
附表 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病原體檢驗項目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