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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請警察機關協助:
一、有維護執行或稽查人員之安全與現場秩序之必要。
二、發現犯罪、違法(規)行為,有依法取締查處之必要。
三、執行取締遭受暴力威脅或抗拒。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