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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