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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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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