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5: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