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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