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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三款授權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授權書出具者之名稱、地址;非原製造廠出具者,應加註原製造廠之名稱、地址。
二、被授權者之名稱、地址。
三、授權之產品名稱及品項。
四、表明授權之意旨。
前項記載事項,應與申請書相符;授權書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