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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建議,駁回國際醫療合作之申請案件時,得轉介病人至國內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其他國際相關機構,接受診斷、檢驗或治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