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在受試者參加試驗與後續追蹤期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就受試者任何與試驗相關之不良反應,應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試驗主持人發現試驗期間受試者有疾病需要醫療照護時,應告知受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