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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製藥廠商 (包括動物用藥品製造者) 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先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二) ,檢同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及其影印本各一張,送請
管制藥品管理局登記。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8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