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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嚴重病人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處理及使用通報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