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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經查證屬第三條異常情形,未由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者,應通知醫療機構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進行通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