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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
一、案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二、就同一案件重複申請。
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調解會提出申請時,應整理爭點,一併提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分次提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