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2: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其中應包括前條第二項之查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查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