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0: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
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
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